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实习期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的实习期延长一年,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忽略此信息。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7年10月23日
附:
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延长一年名单
姓名 |
档案编号 |
准驾车型 |
丁荣生 |
320401934801 |
B2 |
崔治奎 |
320401010803 |
B2 |
蒋俊杰 |
320401563264 |
B2 |
陶相川 |
320401340193 |
B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