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恢复驾驶资格。下列人员(详见附件)的驾驶证已经被注销,在规定期限内可恢复驾驶资格。
注:信息发布之日已经办理恢复驾驶资格手续的,请忽略相关告知信息。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7年10月23日
附:
70周岁以上逾期未体检已注销驾驶证人员名单
姓名 |
档案编号 |
准驾车型 |
杨国香 |
320400109710 |
C1 |
金开成 |
320400221143 |
C1 |
蒋元明 |
320483227877 |
F |
徐瑞良 |
320400011012 |
C1 |
奚荣坤 |
320400214604 |
E |
曹世林 |
320401040853 |
C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