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实习期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的实习期延长一年,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忽略此信息。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7年11月23日
附:
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延长一年名单
姓名
|
档案编号
|
准驾车型
|
李兴
|
320401947537
|
B2
|
邰志付
|
320400437376
|
A2
|
郑先辉
|
320401140403
|
B2E
|
顾林杰
|
320400912785
|
B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