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车辆系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于2017年第三季度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依法扣留的,请当事人携带相关合法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新北交警大队原办案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仍未提供合法证明、补办手续或者接受处理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uploadfile/czgaj/2017/1221/20171221154626_54008.xls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