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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7-25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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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等五部门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也先后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发展方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市制定出台了《办法》。《办法》是在对我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现状详细摸排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市编办、财政局、人社局、法制办和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参照省内其他周边城市工作经验制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办法》制定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6〕30号)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81号)等文件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五条,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人员招聘、日常管理、 职业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予以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明确警务辅助人员身份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并进一步明确:一是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应当在人民警察的带领、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工作;二是警务辅助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三是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二)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使用和监督;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公安、财政、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核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员额;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经费预算、经费核拨和经费使用监管;人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险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三)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

一是界定了文职辅警可以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以及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相关工作;二是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三是列举了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明确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要求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研究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员额,在员额范围内提出招聘计划,制订招聘工作方案,方案需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性别、年龄、学历、专业等需求和具体工资待遇,经市公安局审核后,会同同级人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者单独组织实施;二是列举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三是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按照公开招聘条件、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政审、公示等程序进行,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可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

(五)明确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管理监督机构,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奖惩、薪酬调整、教育培训和保密管理等制度;二是建立从六级到一级的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制度;三是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需归还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六)明确警务辅助人员职业保障

一是规定公安机关招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完善警务辅助人员用工手续,规范用工管理,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二是将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参照相应标准,商同级人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水平,建立符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三是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保险、伤亡抚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七)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追究

一是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相应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或者违反公安机关日常管理相关制度的,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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