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车辆系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于2017年10月31日前依法扣留,请当事人携相关合法证件,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天宁交警大队(本市关河东路153号)接受处理,逾期仍未提供合法证明、补办手续或者接受处理的,本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uploadfile/czgaj/2018/0213/20180213095401_27904.docx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