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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三批公告】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延长一年告知
发布日期:2018-02-23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实习期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的实习期延长一年,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忽略此信息。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8223

附:

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延长一年名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刘克

320402067234

B2

王雨剑

320401140710

A3

余海洋

320401458659

B2

李鹏杰

320401998233

B2

崔保国

320401999650

B2

刘斌

320401302316

B2E

蔡贤杰

320401298420

B2

李海宁

320402000166

B2

刘成光

320402000965

A2

黄凯

320402000963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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