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恢复驾驶资格。下列人员(详见附件)的驾驶证已经被注销,在规定期限内可恢复驾驶资格。
注:信息发布之日已经办理恢复驾驶资格手续的,请忽略相关告知信息。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8年3月20日
附:
70周岁以上逾期未体检已注销驾驶证人员名单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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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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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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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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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0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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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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恽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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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016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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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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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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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09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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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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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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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160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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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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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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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3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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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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