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询,持下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也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如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请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8年3月20日
附: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清单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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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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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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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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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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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47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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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宝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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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2097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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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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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53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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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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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11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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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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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40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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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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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78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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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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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577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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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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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99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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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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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177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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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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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1275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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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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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58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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