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车辆系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于2017年5月31日前依法扣留,请当事人携相关合法证件,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高速公路一大队(青洋北路179号)接受处理,逾期仍未提供合法证明、补办手续或者接受处理的,本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uploadfile/czgaj/2018/0416/20180416153123_11780.xls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高速公路一大队
2018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