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未超过二年的,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下列人员(详见附件)的驾驶证已经被注销,在规定期限内可通过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
注:信息发布之日已经办理恢复驾驶资格手续的,可忽略此信息。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