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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十一批公告】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延长一年告知
发布日期:2018-06-25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实习期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的实习期延长一年,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忽略此信息。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8625

附:

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延长一年名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陆晓波

320401379655

B2E

施磊

320401635733

B2

曾凡刚

320401157228

B2

杨伟康

320401324232

B2

刘辉

320482259751

A2

王国兵

320482259267

B2D

薛伟

320401267686

B2

杨健

320401947849

B2

蔡效彬

320401723909

B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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