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存在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现将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信息公布如下:
姓名
档案编号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日期
张子平
320400103255
20180612
薛云燕
320400025598
20180629
左祥秀
320400051117
20180601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