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车辆系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8年第二季度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依法扣留的,请当事人携带相关合法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新北交警大队原办案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仍未提供合法证明、补办手续或者接受处理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uploadfile/czgaj/2018/0918/20180918153927_25567.xls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