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询,持下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也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如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请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8年9月19日
附: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清单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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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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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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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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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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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63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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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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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63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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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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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38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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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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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338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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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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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38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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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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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90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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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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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39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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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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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03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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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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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69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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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永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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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08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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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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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209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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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许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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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72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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