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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十七批公告】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分临界12分以及在延长的实习期内临界6分告知
发布日期:2018-09-19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在实习期内记分已临界12分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临界6分,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记分已满12分的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已满6分的,请按规定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或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换证业务。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8919

附:

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分临界12分以及在延长的实习期内临界6分告知名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蒋峻

320402089893

C1E

曹佩华

320401488923

B2

陆剑清

320400903760

B2D

王光军

320482271350

B2

何强

320400832853

B2D

杨健

320401947849

B2

余海洋

320401458659

B2

刘露露

320401287564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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