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资企业:
现将《常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国资委
2017年12月29日
常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经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6〕24号)和常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参照中央、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董事局主席)、总经理(总裁)、纪委书记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差异化分类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强化分类考核,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五)坚持经营业绩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相结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经营业绩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内容,作为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及薪酬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重点
第五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六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创新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第七条 对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功能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有资本布局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企业转型升级、投融资能力、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加强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 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对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第三章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经济指标、重点工作指标两部分组成。
(一)经济指标
包括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管理费用、新增直接融资综合成本率、新增间接融资综合成本率、子企业经营利润、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航班补贴等项,根据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每户企业选取其中三到五项。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营业收入分别指企业年度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和营业收入。
经济增加值指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净利润-资本成本=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权益资本成本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新增直接(间接)融资综合成本率=当年与新增直接(间接)融资有关的成本费用/当年新增融资总额×100%。
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年成本费用/年营业收入×100%。
1.商业竞争类企业主要考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指标。
2.商业功能类企业主要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管理费用、营业收入、新增融资综合成本率等指标。
3.公益类企业主要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率等指标。
(二)重点工作指标
1.商业竞争类企业,综合考虑企业主业特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管理短板、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情况等因素确定。
2.商业功能类企业,综合考虑企业主业特点、重大专项任务以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管理短板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情况等因素确定。
3.公益类企业,综合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保障能力、管理短板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情况等因素确定,考核中引入社会评价。
(三)指标权重
商业竞争类企业侧重经济指标,权重占60%以上,商业功能类侧重重点工作指标,权重占60%以上,公益类企业指标权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指标权重及计分规则在下达企业考核指标时分户明确,相同指标的计分规则原则上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考核企业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时,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引进高端人才费用,经审核确认后予以视同。
第十二条 企业处理主要负责人任期前潜亏和挂账、政府补贴收入、信息化建设投入、承担社会责任、安全生产支出、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值变化、土地或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重大政策变化等非经常性因素,对当年国有资本及权益或损益产生影响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实际影响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根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企业任期经营目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第四章 考核目标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综合宏观经济、行业运行、企业实际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六条 年度各项指标的考核目标值根据企业任期经营目标或者前三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企业上报的目标值,综合研究确定。建立融资成本标杆制度,融资成本参照目标公司成本、周边城市水平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完成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结果与考核计分紧密结合。
各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得出,基本分=指标权重×100。
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
超额完成目标值,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和计分规则给予加分奖励。
未完成目标值,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和计分规则予以扣分处理。
第十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最终得分(综合得分)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经济指标得分+重点工作指标得分+重大奖项奖励加分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十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下达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编制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要根据企业任期经营目标和上年实际完成水平,并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和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科学制订,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一同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
(三)考核目标值由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被考核企业。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抄报外派本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考核:
(一)考核总结报告。企业应于考核期结束的次年4月15日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照目标值,对年度(任期)目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总结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报外派本企业监事会。
(二)实施业绩考核。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总结报告,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其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三)会议审议确定。考核结果提交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 逐步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由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董事会应根据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本企业特点的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办法,建立差异化考核机制。对经理层成员中,通过市场化选出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有关业绩考核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制订、完善所属控股企业内部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综合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扣减30%绩效年薪。
第二十六条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以及企业任期经营目标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综合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扣减30%任期激励收入;综合考核评价为“优秀”、“称职”的,全额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群体事件、境外恶劣影响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重大行业改革、重大政策变更、重大环境变化等情况,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职业经理人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辖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各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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