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3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2号)精神,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核心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机制,优化产业发展要素资源配置,常州市出台了《常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评价办法(试行)》在《市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2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主要吸取了周边先行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地区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了常州市工业发展特点和具体实际。《评价办法(试行)》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各辖市(区)和市国土、国税、地税、环保、统计、人社、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通过召开重点企业座谈会和公示等方式,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二、主要内容
《常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主要包括总则、指标体系、评价分类、结果运用、组织实施和附则六个部分,共29条。
(一)指标设置
指标设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和效益为先的原则,对规模以上一般工业企业、用地3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一般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设定了不同的指标权重。各指标权重的设置给各辖市(区)预留了一定的调节空间,各辖市(区)在市定的指标权重设置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设定具体权重。
(二)评价分类
1.各评价指标计分方法: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各评价指标基准分按指标权重确定。在具体的指标计算方法上,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和研发经费占销售比重这两个指标采用了企业评价值最高的为基准值的做法,鼓励企业减少排放,提高税收和加大研发投入。
其他指标由各辖市(区)参照本地区评价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左右设定基准值。按某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除以该指标的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为避免某项指标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基准分的1.5倍,最低为零分。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空缺,则该项指标得零分。
为避免短期波动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充分考察企业动态发展的综合质量,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按该企业评价年度实际值70%、评价年度上年实际值30%的权重加权计算确定。
2.综合素质计分。为引导和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诚信经营,《评价办法》设定了综合加分项目,主要从科技研发、品牌质量、标准、诚信、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社会保险参保率等方面综合评价。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各项评价指标得分+综合素质得分。各辖市(区)将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列,按一定比例范围分为ABCD四类,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度调整划分比例。
3.特殊情形。《评价办法》对企业分类设置了特殊情形,经各辖市(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可以调档。具体体现在《评价办法》第十三条:(一)得分排在A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当地平均值的企业下调为B类。(二)上年度工业设备投入超30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三)上年度税收收入超50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不予列入D类。(五)上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火灾或1起(含)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较大火灾的企业下调一类;上年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重大火灾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在产品质量、土地利用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或重大过错责任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六)上年内依照《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七)凡各级政府明确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实际占有土地没有产出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八)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即只评价出租企业不评价承租企业)。
对于暂缓评价的T类企业,《评价办法》明确:工商注册未满两年的企业、供地未满三年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投产满三年但经各辖市(区)认定为成长周期较长的企业及各辖市(区)认定不适宜参评的企业暂缓定类。水、电、气资源要素供给企业和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特殊类型企业暂缓定类。
(三)结果运用。各辖市(区)是综合评价的主体,由各辖市(区)针对分类结果具体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操作细则,开展结果运用。对ABCD+T类企业建立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的机制,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四)组织实施。《评价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综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主体、时间节点、数据采集核对、纠错、保密等方面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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