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稳金融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提升信保基金的增信功能。强化财政资金的增信作用,不断扩大信保基金的合作范围,在前期试点基础上,争取向全市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放开。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照标准,研究产品特色,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适产品开展合作。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放大信保基金倍数,提升信保基金使用效率,不断增加信保基金项下子基金产品数量,推动基金惠及更多的行业和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杠杆作用。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撬动更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助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突破发展。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实现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兼顾投资盈利,建立和完善与基金组织形式相适应的基金治理结构、运营管理和风险评价机制,发挥好政府的宏观导向和调控作用,实现政府公共职能属性与市场资本逐利属性的有机统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委)
三、切实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行为 切实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的通知》(常银监发〔2018〕7号),认真落实“七不准、四公开”要求。规范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行为,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不得以“年度续贷费”“贷款年审费”等名义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不得将“抵押品评估费”等费用转嫁给融资企业。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清理规范和检查处罚力度,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校正经营导向,做好自查清理和整改落实工作。(责任单位:银监分局)
四、有效实施企业转续贷方式创新。持续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转续贷方式创新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153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限额循环贷、宽限期还贷、年审贷、中长期流贷、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模式,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暂时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服务,力争2018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贷款累放金额达到50亿元,切实降低企业转贷成本。拓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各级政府性应急转贷资金的合作广度和深度,推动转贷资金运营平台进一步降低转贷费用。各级政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宣传转贷政策,努力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受惠企业的覆盖面,严密防范操作风险,确保转贷资金的安全性。(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银监分局)
五、扎实推动制造业信贷提质增效。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牢固确立服务实体经济的经营理念,坚持把服务制造业发展作为重中之重。重点强化对省市重大项目、“十大产业链”项目、工业转型升级项目等重点制造业企业的信贷保障,主动向上争取信贷资源和政策支持,凡符合信贷条件和风控要求的,必须做到“应贷尽贷”。深挖内部潜力,加强增量贷款与存量贷款合理配置,优化增量贷款结构,信贷资源进一步向制造业倾斜,确保制造业贷款占比不低于20%的年度目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
六、优化提升普惠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和小微企业服务专营机构,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办法和支持政策,提升风险控制的容忍度,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体现普惠金融服务的普及性、便利性和优惠性,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可得性,为实体经济提供有效支持,防止脱实向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满足企业现实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利用好上级行的金融科技手段来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以及征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的合作,拓宽服务渠道。积极发展供应链融资业务,争取年末普惠金融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责任单位:银监分局、市金融办)
七、持续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主动持续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为全市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进出口订单、有利于扩大就业、纳税信用好企业的融资需求。各部门要结合扶持实体经济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自独特优势,开展具有本部门特色的银企对接专项活动。相关部门和银行要对已经签约的合作协议开展“回头看”工作,做好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确保合作开花结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
八、加快建立小额票据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常州市小额票据服务平台,缓解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流转难、变现难问题,拓宽中小企业小额票据融资渠道,优化票据贴现环境,提高服务企业效率,降低企业资金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小额票据服务平台遵循企业贴现需求、银行受理审核、政府政策支持、平台协同配合的原则,受理单张票据面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不受票据承兑银行、到期期限、流转次数限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
九、全力推进征信平台建设。继续推动征信平台数据采集工作,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及时性。加强征信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开发符合银行需要的征信产品。加强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和信贷信用信息的整合运用,支持征信平台通过大数据信息引入、整合、提炼,通过内、外部数据的整合和交叉验证,进一步解决授信作业中客户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与征信平台的合作,确保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征信平台完成对本行所有对公贷款客户信用报告的查询,年内每家客户的查询次数不少于3次,进一步改善融资服务、提高融资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
十、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平台的服务水平。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市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发布金融产品、政策法规解读,加强与平台的对接,及时接收和处理企业的融资需求信息,提升在线申贷获得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创投机构等金融组织进驻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综合运用行政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等方式,推动中小微企业在平台注册登录,在线发布融资需求,获取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十一、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组织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资金提供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收账款融资宣传推广活动,提升应收账款融资的知晓度。探索建立应收账款核心企业名单库,将产业带动作用强、处于供应链核心、应付账款较多的企业纳入名单管理,及时向资金提供方推荐。探索建立有效的“政银企”合作方式,推进政府采购项下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加快提升资金提供方融资服务水平,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金融办、银监分局)
十二、有效实施中小企业金融顾问制度。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金融顾问团队,从中选聘一批金融顾问,积极与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沟通对接。发挥金融顾问考核制度的“指挥棒”作用,推动金融顾问深入企业,提供“一对一”“面对面”的专业金融服务,促进银企合作互信,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金融服务的有效性。动态调整融资需求名单库,让真正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得到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的精准性。探索建立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投机构与名单库企业的对接机制,给予企业多层次、多渠道的金融支持,做优金融顾问制度,支持实体经济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
十三、扩大保险资金对制造业领域支持。积极开展企业财产保险、科技保险、专利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为制造业提供多方面的风险保障。实施制造业贷款保证保险,支持轻资产科创型高技术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发挥保险长期资金优势,在“险资入常”上下功夫,在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通过债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低成本稳定资金来源。支持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信息、优势互补,合作开展制造业领域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业务。(责任单位: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
十四、大力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和并购重组。建立更高质量的上市后备资源队伍,深入企业一线,按照证监会51条IPO审核指引要求,做好企业思想动员、前期指导等方面工作。大力协调解决企业股改上市中存在的困难,特别是涉及税收、历史沿革等方面的问题。鼓励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平台优势开展定增并购活动,加快整合上下游产业链,不断扩大竞争优势。加快完善股权投资相关措施,营造更优良的政策环境,形成覆盖资本市场各类运作的政策体系。(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税务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
十五、探索设立不良资产处置绿色通道。探索设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绿色通道,多措并举,加快存量抵贷资产的处置消化。优先利用地方性的联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贷款批量化、市场化处置,通过不良资产出表,有效腾挪更多的信贷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探索在传统方式之外寻求多种渠道处置不良资产,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努力盘活存量贷款,用好用足贷款核销等政策空间,帮助银行化解历史包袱。(责任单位:银监分局、市金融办)
十六、探索建立金融案件处置绿色通道。加强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机制,定期通报涉及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的重要案件情况,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和体制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中的制度功能。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切实减少无效供给、化解过剩产能、释放生产要素、降低企业杠杆率,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银监分局、市金融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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