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在实习期内记分已临界12分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临界6分,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记分已满12分的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已满6分的,请按规定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或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换证业务。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9年02月27日
附:
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分临界12分以及在延长的实习期内临界6分告知名单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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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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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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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邦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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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839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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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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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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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04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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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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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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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44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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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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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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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227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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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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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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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10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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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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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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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212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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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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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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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2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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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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