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人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过程中,以欺骗的手段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现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限被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330号)领取《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正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公安局或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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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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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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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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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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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82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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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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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公交撤字[2019]第320400270006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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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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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81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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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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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公交撤字[2019]第320400270006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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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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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85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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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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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公交撤字[2019]第320400270006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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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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