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存在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现将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信息公布如下:
姓名
档案编号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日期
汪翠萍
320401956287
20190402
唐亚清
320400104681
20190409
王金保
320400092491
20190429
莫玉成
320401107548
20190505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