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恢复驾驶资格。下列人员(详见附件)的驾驶证已经被注销,在规定期限内可恢复驾驶资格。
注:信息发布之日已经办理恢复驾驶资格手续的,请忽略相关告知信息。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9年8月28日
附:
逾期未体检已注销驾驶证人员名单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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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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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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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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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015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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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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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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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02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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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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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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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3167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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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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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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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067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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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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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企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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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16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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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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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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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04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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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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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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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0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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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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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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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84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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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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