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在实习期内记分已临界12分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临界6分,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记分已满12分的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已满6分的,请按规定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或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换证业务。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9年9月26日
附:
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分临界12分以及在延长的实习期内临界6分告知名单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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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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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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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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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400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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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A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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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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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25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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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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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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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227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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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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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敬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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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221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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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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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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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2117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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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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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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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576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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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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