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下列人员因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为确保驾驶人自身的驾驶安全及公共交通安全,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手续(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将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如有疑问,请至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咨询。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9年10月24日
附: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清单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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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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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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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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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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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83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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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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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227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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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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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57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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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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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26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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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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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23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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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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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08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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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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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804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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