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区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全市工业明星城市建设,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做强做大
1.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对年度入库税收达到3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3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对年度入库税收新增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颁发不超过30万元的物质奖励(或等额现金)。
3.对年度销售十强企业、进出口十强企业、现代服务业十佳企业、十佳重点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
4.亩均税收贡献十强企业:对年入库税收1000万以上工业企业中亩均税收十强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二、鼓励加大投入
5.凡获得省级以上专项扶持的项目,且上级文件要求匹配的,按下达资金(仅限无偿拨款部分)不超过30%的比例匹配,单笔匹配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6.对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三位一体”发展战略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44号)”中“6.加快企业有效投入”条件的项目,参照市政策执行,市、区两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企业实施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8.企业开展经区政府确认重点推进的兼并重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促进智能制造
9.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
10.对新认定的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
12.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13.对新认定的省信用贯标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推广绿色制造
14.鼓励企业创建绿色制造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5.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五、发展工业互联网
16.对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365’工程”的企业,标杆培育类每年度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应用普及类每年度给予最高20万的补贴。
17.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1000万元且符合“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365’工程”标准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18.对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1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类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达标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六、培育专精特新
20.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
21.对新认定的省隐形冠军、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产品、“隐形”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
2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七、加速军民融合
23.对首次获得“保密资格单位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4.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实施品牌战略
25.首次被认定为“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 “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省级“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6.对新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农产品商标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补助2000元,一个市场主体一年补助金不超过1万元。
27.对新获集体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补助3000元,一个市场主体一年补助金不超过3万元。
九、其他
28.凡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或被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行为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29.营业收入均指区内开票销售收入,实际投资、并购金额等需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验。
30.同一事项与区现有相关政策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31.区经发局、区市场监督局等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操作办法,负责政策的兑现工作,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督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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