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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9-06-20 浏览次数:  字号:〖
 
               一、证件受理

(一)个人申请。流动人口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居住证受理点提出办理居住证申请,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和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住房租赁合同或单位居住证明)。

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场进行查验核对。

(二)信息采集。流动人口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填写《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表》(由各市公安局统一设计),并确认签字。

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

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已采集录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的,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应当通过系统打印《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表》,提交流动人口核对后确认签字。已录入信息需要增删改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系统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三)开具回执。对居住证申领信息已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成功提交、形成制证信息的,应当采用系统打印方式开具受理回执,系统因故障等原因无法打印的可采用手工填写方式开具受理回执,发放给申领人。

二、信息审核

(一)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对受理点提交的居住证申领信息,应当对地址和人像信息质量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通过或不通过。

(二)受理点处理。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对县级公安机关审核不通过的居住证申领信息,应当进行更正并重新提交。

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主动发现提交的居住证申领信息不合格的,可以在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前进行申领撤销,并对信息进行更正后重新提交。

(三)督促办理。市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县级公安机关尽快审核申领信息质量,对受理点提交的申领信息3个工作日未审核的,应当电话提醒;县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尽快处理审核不通过申领信息,对反馈的审核不通过申领信息3个工作日未处理的,应当进行系统提醒。

三、证件制发

(一)证件计划。市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流动人口数量,每季度测算一次居住证半成品需求量,并将半成品供应计划报省厅。省厅根据各市居住证半成品供应计划,通知居住证半成品厂家按时供货。

(二)证件制作。与居住证制作单位签订制作合同的市或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居住证制作单位在接收到居住证制证信息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成品卡送交至指定地点。

(三)证件接收。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接收居住证制作单位送交的居住证成品卡,核对居住证成品卡数量,并签字确认。对接收的居住证成品卡,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分类流转到各居住证发放点。

(四)证件发放。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在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应当收回居住证受理回执,并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居住证进行读卡校验,将证件发放信息维护到系统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提醒等方式通知居住证申领人到受理点领取居住证。

四、持证变更

已领取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因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申领居住证的,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应当查验核对流动人口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采集调用或变更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并对所持居住证芯片存储信息进行变更,不重新制发居住证。

已领取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居住地址项目以外信息发生变更的,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应当查验核对流动人口变更项目信息,对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再对所持居住证芯片存储信息进行更新维护,不重新制发居住证。

五、证件管理

(一)签注。对到期需签注的居住证,查验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核对登记信息。对符合签注条件的,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读卡签注。

(二)休眠激活。对未按规定签注,居住证被休眠处理,当事人申请激活的,应当查验核对流动人口身份和居住证明,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居住证进行读卡激活。

(三)注销。对死亡流动人口的居住证,以及补领换领前办理的旧居住证,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作注销处理。

(四)补领换领。对居住证遗失,需要补领的,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旧居住证作注销处理,再进行证件补发处理。

对居住证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旧证升级,需要换领的,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旧居住证作注销处理,再进行证件换发处理。

对已领取居住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流动人口,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应当查验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对旧居住证作注销处理,再进行证件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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