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苏财教〔2018〕15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46号)要求,常州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2日
常州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市技术转移体系,高质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苏财教〔2018〕15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引进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在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我市企业引进省内外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建有省(市)级研发平台企业等的先进技术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按不超过年度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奖补,每家企业单一年度累计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我市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市内转化的,按不超过年度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补,每个机构单一年度累计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
第四条 技术经纪(经理)人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市内转化的,按不超过年度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补。同一合同只奖补一位技术经纪(经理)人。每位技术经纪(经理)人单一年度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奖补条件与说明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与合作方签订了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已支付相关技术交易费用的企业。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促进科技成果在常州转化为目的,为促成我市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并已在我市指定机构备案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鼓励市外科技服务机构在常州注册设立分支机构,为推进我市技术转移工作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经纪(经理)人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在常州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务员除外),包括科技副总、科技镇长团成员等。技术经纪(经理)人须在省、市指定机构备案。
第八条 本细则奖补资金的技术合同是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本细则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金额。
第十条 同一技术合同,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政策与技术经纪(经理)人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只可一方按程序进行奖补申请,具体由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经纪(经理)人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合同有效期内,同一技术合同兑现相关奖补政策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组织程序及材料要求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采取事后立项奖补方式,按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年初发布申报通知,集中办理上年度奖补工作。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办理程序:
(一)认定。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二)备案。拟申报奖补资金的技术转移机构在指定系统进行信息备案,技术经纪(经理)人在省、市指定机构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根据具体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提供申报材料。
(四)受理。科教城、各辖市区(溧阳市、经开区除外)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核定奖补资金金额并报市科技局。
(五)审核。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核定奖补资金金额。
(六)公示。市科技局对奖补对象与奖补资金金额进行公示。
(七)奖补。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奖补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奖补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需提供材料:
(一)企业:申报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技术转移机构:申报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应盖有买卖双方公章,原则上写有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买卖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促成技术交易收取佣金时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技术经纪(经理)人:申报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应盖有买卖双方公章,原则上写有促成交易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姓名),与技术买卖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收取了相关技术交易佣金的提供佣金发票或收据复印件,挂靠技术转移机构证明复印件,技术经纪(经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和异议处理,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管理等;负责制定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年度奖补方案,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资金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年度奖补方案,及时下达奖补资金,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财政和科技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辖市区设立专项奖补资金用于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经理)人的配套奖补。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签订各方在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领取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中出现违规失信行为的,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常科发〔2014〕26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技术转移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覆盖范围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溧阳市与常州经开区可自行参照奖补。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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