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驾驶人自身驾驶安全及公共交通安全,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7条第1款第5项、第6项之规定,决定注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现公告送达《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限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519号)领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正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公安局或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姓名
|
档案编号
|
准驾车型
|
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编号
|
任翔宇
|
320400327189
|
C1
|
〔2020〕第2191223240261号
|
曹明
|
320401106437
|
C1
|
〔2020〕第2191226245570号
|
乙福明
|
320402129650
|
C1
|
〔2020〕第2191226245571号
|
李钢
|
320401413158
|
C1
|
〔2020〕第2191226246241号
|
吴浪
|
320481288824
|
C1
|
〔2020〕第2191226246243号
|
李茂彩
|
320401192549
|
C1
|
〔2020〕第2191226246244号
|
汤贤顺
|
320400375945
|
B2
|
〔2020〕第2200102253010号
|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0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