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有天宁区人民法院拍卖小型车辆苏DZ376Q发生的7起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罚,由于小型车辆苏DZ376Q的车辆所有人石志刚无法联系,该车现有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需对车主石志刚进行公告,现对《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予以网络公告送达。
附件: 《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docx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