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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发布日期:2022-07-19      来源:市公安局

2022年6月17日,常州市公安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常州公安微警务全文公示《常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为期一个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期满共收到13封反馈意见建议的电子邮件。现将意见建议汇总归纳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与旅馆业区分的问题

(一)意见建议

有3封邮件认为网约房系共享理念的产物,经营者往往仅拥有一两套零星房源,与旅馆业的规模不可等量齐观,因此建议《细则》第三条表述的“网约房***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修改为“网约房***参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

(二)采纳情况

经研究,对该条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的旅馆业经营者,是指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实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提供住宿服务(凌晨二时至八时允许顾客滞留休息)的洗浴、按摩场所等其他经营单位,以及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厅等,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

网约房属于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厅等范畴,依照上位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

二、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

(一)意见建议

有4封邮件认为网约房经营规模较小,要求少量分散房源的经营者申领《营业执照》不切实际,因此建议删除《细则》第七条“从事网约房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包含住宿服务的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

(二)采纳情况

经研究,对该条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网约房经营不属于依法无须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依照上位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三、关于相邻关系的问题

(一)意见建议

有2封邮件认为《细则》第五条第四项“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未书面征得该建筑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不得用于网约房经营”的规定不够开放包容,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删除该项。

(二)采纳情况

经研究,对该条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有关居民住宅设立旅馆的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原则的细化,网约房依法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应当一体遵循上述规定。

四、关于房屋性质的问题

(一)意见建议

有2封邮件认为将住宅转变为网约房经营带来干扰业主正常生活,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紧张,人员流动安全隐患等诸多弊端,建议《细则》明确将商业用房等非居民住宅性质的房屋作为网约房的准入条件之一。

(二)采纳情况

经研究,对该条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法律并未完全禁止将住宅转为经营性用途,符合“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两个条件,可以依法转为经营性用途。

五、关于双拼、联排住宅的问题

(一)意见建议

有5封来自金坛区茅山旅游度假区临湖雅居业主的邮件一致反映临湖雅居项目有双拼、联排两种户型,双拼户型8户外墙结构件相连,规划上确定为同一建筑,虽各自院门进出,但物理隔离简单,前后楼间距小,二楼主卧阳台相联,相互间影响较大,前后左右互为利害关系人,现已有少数业主经营民宿,因此建议《细则》第五条第四项增加“双拼、联排住宅中,未征得前后左右业主书面同意”的表述。

(二)采纳情况

经调查,临湖雅居项目地处茅山旅游度假区,属于旅游民宿范畴,适用《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等法规予以规范,不属于《细则》调整范围。

其他诸如“建议使用安伴智能门锁或警联锁进行身份实名认证”“建议网约房平台提供便利条件协助经营者向公安机关传输信息”等系有关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在《细则》中已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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