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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02-03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是指管理相对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2章规定了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行政范围,它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哪些行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范围也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及第8条分别以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复议申请的范围。 

根据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法申请复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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